一、探亲范围
被探望亲属是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及随行家属。“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外甥、外甥女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探亲签注种类
探亲签注分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和三个月多次三类:
1、探望配偶、子女的签发三个月多次签注,每次无停留天数限制;
2、申请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探望危重病人的签发一个月一次或三个月一次签注;
3、其他探亲签发一个月一次签注。签注的首次进入截至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
三、探亲签注
所需文件:
1、《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下载);
2、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出具意见方可办理);
3、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复印件;
4、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及相应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凭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申请三个月多次赴港、澳门探亲签证;
7、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其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直系亲属可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三个月多次赴澳门签注及一次赴港探亲签注;
8、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联络部公署的邀请函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可办理一个月一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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