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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职务但不变更单位:
(1) 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
(2) 改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明,应由该被聘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3) 新任职聘书。
2 、变更单位:
(1)新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 (复印件);
(2) 新聘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
(3) 聘用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中文资历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或从事过该项工作的经验证明);
(4) 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5) 聘用人员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 聘用人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聘用人员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原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
(7) 聘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提供中方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9) 被聘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10)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一份。(在聘用单位处盖公章)(表格下载)
如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拨打咨询电话 (86 10) 64630699 64632099或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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