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办理使馆、外籍机动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1)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 机动车销售发票(第二、四联);
(2) 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 属于海关监管的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海关签发的《监管车辆进境领牌照通知书》;
(4) 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收存原件);
5、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6、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 办理使馆、外籍机动车过户
1、 交验《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 交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 交验机动车来历凭证:
(1) 机动车交易发票;
(2)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旧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须知通知书》;
(4)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交验车辆;
5、 交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6、 车辆标准照片。(外籍之间过户需一张,外籍与使馆之间过户换牌需两张);
7、 监管期内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海关开具的《各国使领馆公私物品转让申请书》直接到车管所外事科办理过户;
8、 解除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交海关出具的《解除监管证明》;
9、 从友谊信托购买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五龙达销售公私开具的汽车发票和售车证明,只限北京使用,不予办理转籍;
10、 须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须交回原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 办理使馆、外籍机动车转出生效
1、 交验《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 交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使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机构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5、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管所管辖区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核对变更后的项目;
6、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管所管辖区情形的还应提交来历凭证,回到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
(1) 属交易的车辆须有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凭证文件;
(6) 监管期内的机动车应当调解海关开具的《各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
7、 从友谊信托购买的车辆,只限在北京市内办理过户手续,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8、 交验车辆。
四、 办理使馆、外籍机动车转入登记手续须知
1、《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1) 属交易的车辆须有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凭证文件;
(6) 属机动车所有人地址迁入本市的,其来历凭证是能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地址迁入本市的身份证明或相关文件。
4、原机动车档案;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交验车辆;
7、外地转入档案,应当自办理转出登记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五、 办理外籍机动车变更手续须知
1、办理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现住址、使用性质的案以下程序办理:
(1)交验《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公盖章);
(2)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调解的身份证明:
A. 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B.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C.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属于海关监管车辆需要海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使证》;
(5)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6) 仅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变更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变更证明。
2、对仅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公章式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交验《机动车变更登记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3)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3、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更换整车的,以及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进行重新确认的须向机动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外事科收回《准予变更通知单》,查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收存以下相应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行驶证》;
(3)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4)属于修理厂修理的,收存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原件;
(5)属于制造厂更换的,收存制造厂出具的证明原件;
(6)更换整车的出厂合格证原件;
(7)车辆照片,其中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收存两张照片。
六、 办理外籍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1、办理外籍机动车抵押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A.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B.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C.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交验车辆;
(7)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2、办理外籍机动车解除抵押
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解除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解除抵押: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七、 申请办理外籍机动车停、复驶登记
1、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有效的机动车养路费缴纳凭证;
5、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复驶的机动车,还应提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停驶凭证》;
7、复驶时超过年检合格有效期的,须办理补检手续;复驶时车辆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不予办理复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超过停驶登记期限6个月未办理复驶手续的,注销牌证。
八、申请办理使馆、外籍车辆注销登记
1、使馆车辆:
(1)放弃或办理离任车运回国手续;
A.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B.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C.提交海关出具的《监管车辆出境销牌照通知书》(需注明注销原因);
(4) 交回原使馆号牌;
(5)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6) 办理售友谊信托手续:
A.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
B.提交海关开具的《监管车辆出境销牌照通知书》(注明售友谊);
C.交回《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2、外籍车辆:
(1) 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 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A.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4) 进口机动车,需到海关解除监管后办理注销手续;
(5) 属于报废车的持《机动车报废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6) 有效的《机动车养路费缴纳凭证》;
(7) 交回机动车牌照。
九、申请办理使馆、外籍机动车补(换)领号牌登记
1、 提交《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 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辨认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十、 使馆、外籍机动车申请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1、 交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私车签字,公车盖章);
2、 机动车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辆标准照片一张;
5、《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的应将辨认不清的《机动车行驶证》交回。
十一、 使馆、外籍机动车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 交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 外国独资公司和外企驻京办事处等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2) 驻华使馆外交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证;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暂住证、就业证或居留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5、《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的,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6、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如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拨打咨询电话 (86 10) 64630699 64632099或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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