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原则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界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机关
• 免办就业许可证的条件
• 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条件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劳动管理
• 其它有关外籍人员就业手续的办理
• 外国人在中国异地流动就业
•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
总原则
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鼓励中国劳动力市场短缺的、具有高级管理和技术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为规范外国人中国就业行为,保障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权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1月22日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引进外国人来中国就业,要以有利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我国公民的就业权利、保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劳动力市场供求和就业状况,积极鼓励外国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来中国就业,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来中国就业;第三,对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和范围,作为合法就业的依据;第四,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出入境管理,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界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其含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合适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并持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的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上述第一项年满18周岁,指在中国就业外国的最低年限;身体健康,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有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上述第二项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用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上述第四项国际旅行证件,指无国籍的人使用的代替护照的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机关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机关,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12月15日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并实施劳动管理职能。
免办就业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1)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2)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条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1) 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 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的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 经文化产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凡符合上述第一项的人员,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证明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国家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凡符合第二项的人员,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工作准许证》;凡符合第三项的人凭文化的批件和各省外办的邀请函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后到文化部办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外国在中国就业的劳动管理
1.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如需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续订。
2. 就业证、居留证件的管理
(1) 就业证的失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即行失效。
逾期未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2) 就业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
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批准续订的,应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3) 就业证、居留证件的交还。
被聘用的外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4) 就业证的变更。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5) 就业证的吊销。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证。
(6) 就业证的年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7) 就业证的遗失和损坏。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3. 违规处理
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佣行业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遗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找事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外籍人员就业手续的办理
1. 外籍投资者
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
来中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高级管理人员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1) 按规定程序申办就业许可证书。
(2) 凭企业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变更职业签证。
(3) 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4) 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3.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变更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4. 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
凡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来中国就业,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凭签证证通知函及就业许可证办理职业签证和就业、居留手续。对持用属免签证范围的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来华就业者,凭就业许可证书办理就业证。
5.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人员
外国商会聘用外国人员,应凭聘用意向书、商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外经贸部、民政部对拟聘用的外籍人员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该外籍人员可持就业许可证书及签证通知函电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6.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后方可就业。
7.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就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在中国的就业居留手续。其中,由该国旅游部门委派的本国工作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的签证通知函电代表资格确认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代表证和职业签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凭代表证和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国异地流动就业
(1) 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国人,被派往本单位在异地的工作单位任职。
其外国人就业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要办理就业许可证书);
其外国人就业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规定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及就业证。
用人单位和被聘用的外国人,在办理就业证异地变更手续时,应同时前往迁出和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迁出和迁入手续。
(2) 经批准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异地变更用人单位,无论该外国人就业证是否期满,都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发证机关应收回并主销其就业证,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是、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的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持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持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许可证书,凭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改变身份,凭就业许可证书和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再到公公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后方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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