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主页 组织机构 收费标准

服务流程

表格下载 关于我们 付款方式 联系我们 返回首页
Spanish中国ビザ取得を代行致します중국비자신청해드립니다Renew your chinese visa帮你延期在中国的签证
RussianItalianGermanRenouveller votre visa pour la Chine
公司业务范围

在京外国人签证服务




     中心简介
     证件跟踪
     表格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一
     常见问题解答二
     政策与规定
     意见箱
     网站律师
     相关链接
     审批机关地址
公司员工的价值观:“将心比心,竭诚为顾客服务”。公司员工行动纲领:·绝不让利益中心产生的冲突妨碍对顾客的优质服务 ·对待顾客要友善、公平。建立伟大的顾客关系需要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征、免税申请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具体程序: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申请程序: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季度获利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下列资料及证明: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 .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损益表);
 D .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如遇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应同时提出缓缴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

(2)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 .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

企业于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C .产品出口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D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取得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B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C .先进技术证书;
 D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5)1991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继续享受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减免税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请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减免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应在有关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A .有关贷款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B .贷款利率说明以及综合成本计算过程说明;
 C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D .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卖方信贷的,应提交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外国企业对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的,应在有关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A .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B .中方代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C .有关转让协议;
 D .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E .引进项目的批准证书;
 F .国家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它资料。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
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批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时办理正式批复。对经审批同意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涉及退还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办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税款退还企业。
 
四、减免税的违章处理
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滞纳金和罚款。对上述企业接受处罚后又按规定申请减免税的,可在确定获利年度的基础上享受剩余年度的减免税期。

        
 如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拨打咨询电话 (86 10) 64630699 64632099或联系我们


 

 


北京亚非商签咨询服务中心 京ICP备17035220号
电话:010-64630134  传真:010-64631785
E-mail:info@chinavisaagency.com.cn
点击有地图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院1号楼7层 1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