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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时删去了相关法律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支付工资、股息、红利等所需外汇,均可通过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这次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外商企业的自主购买权,取消了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应先在中国市场采购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它各类企业一样,幸免享有采购自主权。关于出口义务方面,这次修改将外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出口义务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出口的规定。通过修改,法律取消了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的规定,使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享有产品销售的自主权。这次修改中还删去了相关法律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作这样的修改,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经营自主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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