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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如何办理撤销手续?常见问题解答二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前30天,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申请书,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后,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有何规定?
北京市商务局对外商常驻北京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无特殊规定。
按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进行业务联络,为什么还要纳税?

通俗地说,常驻代表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联络活动是一种非直接经营性活动,它仍然是一种具有营业性质的活动。

我国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代表机构的征免界限,规定对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可以申请免税;对于从事各类与居间介绍、代理服务同类或相关的业务活动而取得收入,应当纳税。
外国、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纳税?

外国、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办理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代表机构主要涉及六种税种:营业税(税率为5%)、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超额累计5%-45%)、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在实务操作中以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为普遍。
对于确定为征税(指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在征税方法上:凡是可以按其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税务机关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按实际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缴纳。对某些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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