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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籍法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固有之美国国民及美国公民。
(1)凡出生于美国并受美国法律之管辖者;
(2)凡出生于美国境内为印第安人, 爱斯基摩人, 亚留申人或其他土著之子女者;
(3)凡非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均为美国公民, 且于其出生前其父或母并曾于美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者;
(4)凡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之一为美国公民并于其出生前曾于美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 另一人则虽非美国公民而为美国国民者;
(5)凡出生于美国境外领地, 其父或母为美国公民并于其出前曾于美国境外领地居住者;
(6)凡发现于美国之子女其父母无可考而未能提出其非出生于美国之反证者,
(7)凡非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故地, 其父或母为外国人, 而另一为美国公民, 并于子女出生前曾于美国或境外领地居住在10年以上者, 其中至少于5年达16岁以上之年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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