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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购买的火车票据上, 用中外两种文字印有《旅客须知》:
(1)凭本乘车票据有权在国际联运中按客票上注明的发站、到站和经路乘车。
(2)每名旅客乘坐卧车和座卧车时, 除客票外, 还应持有占用相应铺位的卧铺票。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免费使用卧具。
(3)凭没有册页客票的票皮或没有票皮的册页客票均无权乘车, 且对这类乘车票据不退还乘车费用。旅客涂改过的乘车票视为无效。
(4)有册页客票的册页票本的有效期, 自发售之日起往程为两个月, 返程为四个月, 往返为四个月。未注明发车日期的卧铺票有效期与其客票的有效期相同。
(5)在客票有效期内, 如不违反护照行政法规, 旅客有权在沿途车站下车, 不限制次数和时间。
在继续乘坐卧车时, 旅客应购买新的卧铺票。运行途中的停留不延长客票有效期。
在中途下车或不再继续乘行的情况下, 旅客应在列车到达3小时内向铁路提交乘车票据,以便做相应记载。
(6)如不再乘车或乘车已改期, 旅客应在卧铺票上所载列车发车6小时前向铁路提交乘车票以便做相应记载。在遵守该条件的情况下, 更改乘车日期的旅客有权对旅客重新轧针孔并更换铺票, 但不多于一次。如果未乘上列车, 为继续乘车, 旅客应在列车出发后3小时内向铁路提交乘车票据。这时, 要继续乘坐卧铺, 旅客需购买新的卧铺票。
(7)全部或部分退还乘车费用由发售乘车票据的铁路办理。如乘车票据上没有铁路的相应记载, 则乘车费用不予退还。
(8)免费运送的手提行李总重(成年旅客)不得超过25公斤, 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得超过1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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